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262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街道。
负责人:张广洲,行长。
被告:王文东,住德惠市。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王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