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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字第620号

郑峰与张焕武、修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峰,张焕武,修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郑峰,男,1967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焕武,男,1973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修丽华,女,1973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722656.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天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