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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776号

栗春山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栗春山,宗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栗春山,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宗旭,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栗春山与宗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第4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宗旭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栗春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宗旭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宗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宗旭名下小客车,经查,被执行人宗旭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第45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曲东民

代理

审判员  吕丽娜

代理

审判员  李思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光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