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62号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柏清。被告高密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西余。被告管西余。被告綦晓红。被告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张善果。被告高家文。被告高密市富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冬梅。被告付冬梅。被告柳树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管西余、綦晓红、高密市慧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洋公司)、张善果、高家文、高密市富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诺公司)、付冬梅、柳树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高民保字第61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之后原告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平平
审 判 员 董培旭
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凌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