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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512号

石维娜与陆叶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512号

原告:石某某,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河头后桥头下**号。

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塘里**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叶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维娜撤回对被告陆叶波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董 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