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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586号

谢玉文与谢玉冻、张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玉文,谢玉冻,张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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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谢玉文,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谢玉冻,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系被告谢玉冻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玉冻、张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5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汤丽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