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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30执138号

吴巧谷与李久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巧谷,李久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吴巧谷,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阳乡孟龙村二组。被执行人李久敏,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吴巧谷与被执行人李久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久敏未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巧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李久敏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吴巧谷工资款898.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久敏主动履行了898.00元的工资款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湘1230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6)湘1230执13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仲德

审判员  吴石登

审判员  杨生道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奇波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