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初29号原告周丽春。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82号。法定代表人祝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惠莉,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五通口正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华,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春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及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武湖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因诉争事宜得到解决,原告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春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丽春承担。
审 判 长 刘宝丽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