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181号
原告:鲍恩发,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胜,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2#综合楼底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75869043。
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鲍恩发与被告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鲍恩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胜无法联系,鲍恩发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恩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恩发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