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22民初3181号

鲍恩发与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恩发,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181号

原告:鲍恩发,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胜,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2#综合楼底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75869043。

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鲍恩发与被告吴胜、安庆市盛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鲍恩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胜无法联系,鲍恩发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恩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恩发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