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珠,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竹定,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王平珠与被执行人陈竹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9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平珠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现被执���人陈竹定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平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11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实现0元,未实现32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