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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845号

莫林波、张林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莫林波,张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845号

申请人:莫林波,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申请人:张林,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莫林波与申请人张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莫林波与申请人张林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莫林波损失:无损失;

二、经双方确认张林损失:医药费2000元、误工费450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莫林波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莫林波一次性赔偿张林6500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莫林波与张林于2016年9月1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