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毕兴和本院在执行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兴和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