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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4279号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马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马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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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4279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松花江街道。

负责人:张广洲,行长。

被告:马俊生,住德惠市。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与被告马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