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87号罪犯师磊,男,1984年6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二中刑减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师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师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共获表扬4次,2015年3月获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师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师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赵国惠
审判员 唐 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