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蔡永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
镇赉县农村信用社与蔡永文终结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蔡永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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