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126号
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6664775-5。
法定代表人:陈娟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浩健,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崇寿镇中城家苑*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8********。
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浩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