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4022号
申请人:栾义斌。
被
申请人:吕芹花。
被
申请人:王某。
被
申请人:吕延爱。
被
申请人:刘延年。
被
申请人:莱芜市雪赢莲藕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被
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雪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雪赢村。
法定代表人:王峰,主任。栾义斌诉吕芹花、王某、吕延爱、刘延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栾义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吕芹花、王某、吕延爱、刘延年、莱芜市雪赢莲藕种植有限公司名下的���于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雪赢村莱芜市农村土地经营权和莱芜市雪赢莲藕种植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雪赢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以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莱芜市雪赢莲藕种植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羊里镇雪赢村莱芜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17日。查封期间不得流转、抵押、租赁等。
二、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雪赢莲藕种植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雪赢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玉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