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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150号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万东,林玖辉,吕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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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50号申请人张万东,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林玖辉,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吕俊杰,电话159XX****XX申请人张万东诉被申请人林玖辉、吕俊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张万东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玖辉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太平召林场三棵树村耕种的35公顷土地花生的收益予以扣押。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扶余支公司向本院提供55万元保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林玖辉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太平召林场三棵树村耕种的35公顷土地花生的收益予以扣押。

二、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对被扣押花生设定权利负担。为防止被申请人的花生在扣押期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本院许可可以自行出售,但所得的花生款必须三日内交到法院。

三、如被申请人未经本院许可,私自处置被扣押的财产,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家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光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