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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催80号

慈溪市横河春峰模具加工厂、张春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春峰模具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80号

申请人:慈溪市横河春峰模具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西路***号。经营者:张春峰,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慈溪市横河春峰模具加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335717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3月31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浙江蓝宝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溶解乙炔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余姚溶解乙炔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横河春峰模具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横河春峰模具加工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