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执2662号

冯恺桦与赵敬伦、邝桂芳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26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恺桦,赵敬伦,邝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冯恺桦,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冯钜深、关展来,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敬伦,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邝桂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冯恺桦与被执行人赵敬伦、邝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6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662号案件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晓韵

审判员  冯嘉彦

审判员  曾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