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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777-3号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立程,林雪秋,林海波,林汉作,高力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77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立程。

被执行人:林雪秋。

被执行人:林海波。

被执行人:林汉作。

被执行人:高力芳。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立程、林雪秋、林汉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5日向林立程、林雪秋、林汉作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林立程、林雪秋、林汉作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汉作存款元。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