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77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立程。
被执行人:林雪秋。
被执行人:林海波。
被执行人:林汉作。
被执行人:高力芳。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立程、林雪秋、林汉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5日向林立程、林雪秋、林汉作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林立程、林雪秋、林汉作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汉作存款元。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