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笑丹,女,1968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曾因容留卖淫于2005年3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因介绍卖淫于2010年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容留卖淫于2010年3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卖淫于2010年8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卖淫于2010年8月23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笑丹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笑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徐笑丹在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东升路开设一家无名美容店,以容留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约定对所得嫖资按比例分成。2016年5月2日下午,卖淫女严某分别与王某3、张某在该美容店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笑丹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徐笑丹的供述;被告人徐笑丹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侦破经过;关于被告人徐笑丹前科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王某1、王某2、严某、王某3、张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笑丹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笑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涉案时间长短、涉案处罚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笑丹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肖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