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138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刘淑云百货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西村***号。经营者:刘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该店员工。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刘淑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雨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