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5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18时4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开发东路377号(慈溪创意电器有限公司门口处)旁右转弯时,车头右侧与右侧同方向由劳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劳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劳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并发多系统器官功能不全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疏忽大意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未按规定借道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劳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且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已与被害人劳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914848.70元,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注销户口证明、驾驶证及查询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事件单、到案情况经过及被告人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方谅解,被害人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唐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 金 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