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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442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元坤、张元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元坤,张元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张元坤,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张元龙,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元坤、张元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元坤、张元龙有部分银行存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该银行存款与标的相差较大,且在外省,执行难度大,予以放弃,同时表示不需本院再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泉华

审判员  雷 英

审判员  苏 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