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559号
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851-8)。住所地:宁波市江东百丈东路8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亿元,该公司职员。
被告:尤行定,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尤行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富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翁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