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201民初540号

胡仁坤与杨锋、游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仁坤,杨锋,游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540号

原告:胡仁坤,男,汉族,1941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成,农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锋,男,汉族,1970年出生。

被告:游建林,男,汉族,1966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仁坤与被告杨锋、游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仁坤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计1991元(原告胡仁坤已预缴),由原告胡仁坤负担。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