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540号
原告:胡仁坤,男,汉族,1941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成,农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锋,男,汉族,1970年出生。
被告:游建林,男,汉族,1966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仁坤与被告杨锋、游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仁坤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仁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计1991元(原告胡仁坤已预缴),由原告胡仁坤负担。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文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