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上执民字第1080-3号

叶明霞与张士朋、李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明霞,张士朋,李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1)杭上执民字第1080-3号申请执行人叶明霞。被执行人张士朋。被执行人李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上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士朋、李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10月0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李金名下车牌号XXX酷派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XXX以人民币XXX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XXX酷派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XXX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