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特1251号

王洪芝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李X1,李X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251号申请人王X,女,1931年9月28日出生。申请人李X1,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申请人李X2,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2016年10月18日,申请人王X、李X1、李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李X3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裕中东里30号楼X号(建筑面积:57.40平方米,产权证号:X号)房屋产权归李X2所有;2、由李X2给付王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万元(已付清);3、王X、李X1均放弃对上述房屋产权的继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李X1、李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李X1、李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5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