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263号
原告:荣艳君。
原告:郁健。
被告:张家港中新置地置业有限公司,住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新路1号悦丰大厦D幢。
法定代表人:史庆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艳君、郁健与被告张家港中新置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艳君、郁健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艳君、郁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艳君、郁健撤诉。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