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033号
申请人:苟长海。
被
申请人:崔玉成。
申请人苟长海与被申请人崔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玉成名下的阳信县恒泰家园一期3号楼4单元407室房产一套。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玉成名下的阳信县恒泰家园一期3号楼4单元407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崔玉成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玉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炳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