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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548号

陈常存与广州玛庚古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54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常存,广州玛庚古林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548号

申请执行人:陈常存,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鼎市管阳镇溪头村箩四岗*号。

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玛庚古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HEIDARIKAZEM,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常存与被执行人广州玛庚古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广州玛庚古林贸易有限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贷款544600元、清关费366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楚亮

审 判 员  黄路阳

代理

审判员  吕咏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嘉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