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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催90号

聊城市天同轴承保持器厂、靳良盘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聊城市天同轴承保持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催90号

申请人:聊城市天同轴承保持器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靳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6JFW5E代表人:靳良盘,该厂总经理。申请人聊城市天同轴承保持器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842986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3月3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金象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横河镇立峰轴承厂、付款行中国银行慈溪分行营业部、背书人慈溪市横河镇立峰轴承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市天同轴承保持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天同轴承保持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