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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149号

镇赉县农村信用社与张鹏龙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亮,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镇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鹏飞

审判员  王成明

审判员  李万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