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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497号

陈义德与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义德,丁红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97号原告陈义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红新,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义德与被告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义德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