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97号原告陈义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红新,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义德与被告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义德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
陈义德与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497号原告陈义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红新,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义德与被告丁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义德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