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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590号之一

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与邹远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邹远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百旗街42号。法定代表人朱祖阳,董事长。被执行人邹远彪,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远彪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001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78020元及利息人民币9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远彪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邹远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元,并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现金人民币11830元,扣除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6711.5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5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