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6行初29号原告鲁扬勤,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何义,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郸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凤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万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先中,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理维华,周口市川汇区蔬菜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扬勤诉被告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郸城县公安局以其所办该案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郸公行撤字(2016)070号“关于撤销郸公(胡)行罚决字(2016)02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原告鲁扬勤于2016年10月12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撤销了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来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愿,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新超
审判员 陈学勤
审判员 陈应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