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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3758号

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志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志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758号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志燕,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福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永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