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574号
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市场北苑11栋334号。
法定代表人:郭亚宏。
被告:李萍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萍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小卫
代理
审判员 曾 伟
人民陪审员 曹 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