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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496号

沅江市浣纱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与文锡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沅江市浣纱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文锡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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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浣纱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新湾镇沅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章仲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锡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沅江市浣纱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与文锡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沅江市浣纱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应受偿333333元;未受偿333333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496号案的本次执行��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