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林,上海东和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吉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明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吉菲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吴珊珊
代理
审判员 王 珩
代理
审判员 刘 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