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5670号原告马光勇。委托代理人马昂。被告赵怡。委托代理人XX,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光勇与被告赵怡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光勇的委托代理人马昂,被告赵怡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光勇诉称:被告赵怡与原告的儿子马昂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1月20日协议离婚。马昂与赵怡因女儿马悠然的探望权产生纠纷,马昂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赵怡为了达到不让马昂探望女儿的目的,捏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性骚扰赵怡、对马悠然言语充斥性内容等事实,在法庭上公然损害原告的名誉。虽然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赵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骚扰女性等情形,但赵怡的诬陷和诽谤仍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马光勇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供了(2016)苏10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复印件。
被告赵怡辩称:被告在法庭上进行陈述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供了短信记录和离婚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怡与原告的儿子马昂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8日生一女马悠然。2015年11月20日,赵怡与马昂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因马悠然的探望权发生争议,马昂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赵怡在该案的庭审中陈述:“孩子的爷爷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被告进行性骚扰,指着孩子的性器官说一些恶心的话……”。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2016)苏100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方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人有过错予以认定。马昂因女儿的探望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赵怡作为该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意见,所涉及范围较为单一,法院对其陈述依职权予以审查,并不会构成公众对原告马光勇社会评价程度的降低,并不导致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光勇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光勇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57)。
审判员 王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