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992号申请人龚必超,男,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龚仲林,男,汉族,1983年2月2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龚必超申请执行龚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足法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龚必超申请执行龚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19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长 胡世友
代理
审判员 宋 雪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咨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