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541号申请人沈玉妹,女,1988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邢思学,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思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思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思学存款人民币4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河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