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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刑初210号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献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6月8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丙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车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水牛店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侯某受伤和三轮车乘车人胡某某死亡,双方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且民事和解,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车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水牛店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侯某受伤和三轮车乘车人胡某某死亡,双方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6年4月5日14时左右,他驾驶冀F×××××/冀J×××××挂车沿G106线以每小时三四公里的车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水牛店路口右转弯时其半挂车的右侧主机驱动轮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前部接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受伤和乘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他就打电话就报了警并拨打120,因怕对方来人打他,就躲在一边等待交警和120。其有驾驶证,且准驾车型A2。2、被害人侯某证言,证实他和胡某某在商林乡岔道村李某某家喝酒了,他喝了二三两白酒。他驾驶电动三轮车,胡某某在车斗里坐着,与半挂货车发生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事故地点G106线198KM+600M,路表干燥,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现场死亡一人,受伤一人,肇事车辆二辆。王某、胡某某均在现场。(附照片)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二份,证实从送检的王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从送检的侯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92mg/100ml。5、交通事故尸检报告,证实胡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6、献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胡某某无责任。7、肇事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证实王某准驾车型A2,与其所驾机动车车型相符。8、诊断证明二份,证实胡某甲、胡某某二人伤情。9、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10、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5日14时王某电话报警至交警大队。11、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王某与死者胡某某家属就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得到谅解。王某得到伤者侯某的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及时拨打120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许西广

审 判 员  赵 新

人民陪审员  李勤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