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马成莲,女,回族,生于1975年3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高明荣,女,汉族,生于1955年9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身份证号:64222119550922****。申请执行人马成莲与被执行人高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成莲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万元、执行费110.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明荣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高明荣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1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强
审 判 员 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