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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力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力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乌力吉,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力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国利、乌力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力吉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