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4执264号

上犹县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世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犹县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温世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上犹县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显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世亮,男,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上犹县。本院(2016)赣0724执264号上犹县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世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4执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桂泉

审 判 员  黄泽槐

审 判 员  袁 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温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