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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012号

原告张利与被告赵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利,赵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1012号

原告:张利,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尚家镇非农组***号。

委托代理人:韩凤,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会明,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阿拉腾街天府巷3号4门301室。

原告张利与被告赵会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的委托代理人韩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会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524.19元、伙食补助费230元、护理费2760元、交通费500元,计11014.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鉴定后原告申请变更伙食补助费为2300元、护理费为2940元,增加误工费7442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21906.1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下午15时,在肇源县一粮库院内,原告与案外人赵会勇因故发生厮打,被告赵会明看到后从车内拿出尖刀将原告捅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志、药费清单、鉴定意见书及收据、出租车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确认:2015年8月1日下午15时,在肇源县一粮库院内,原告与案外人赵会勇因故发生厮打,被告赵会明看到后从车内拿出尖刀和赵会勇一起与原告厮打,致原告右手、头部、面部受伤,赵会勇面部受伤。原告入肇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颞部头皮血肿、右侧眼睑软组织挫伤、右腕关节锐器伤、右手背锐器伤并小指伸指肌腱断裂,住院17天,花去医药费7524.19元。经依法鉴定:原告的误工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20日。花去鉴定费1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赵会勇因故发生争执,被告赵会明为帮助赵会勇,从车内拿出尖刀,二人共同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失依法计算。其中药费7524.19元;误工费,原告主张744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为2680元(48881元÷365天x20天);伙食补助费为1700元(100元/天x17天),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63元,以上费用合计20609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会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利各项费用2060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艳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东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员次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