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法执字第000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荥阳市顺坤食品厂,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卜某,男,汉族,住荥阳市。案由:合同纠纷。关于河南国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07.05元,现因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